過期罰款:
1. 過期未還物品者須繳交罰款。
2. 以每一當值日計算,每日每一圖書證罰款港幣一元。超過兩星期(兩個當值日),則加倍計算。
如有遺失,須購回該物品,或按本館之規則賠償。

預約外借服務:
1. 確定欲借之物品已被外借。
2. 填妥預約借書咭,並交予當值人員。
3. 如所預約的物品歸還時,當值員會將預約者之姓名、物品之名稱及最後外借日期寫在館內報告板上
的預約借書通知表上,預約者應自行留意,本館將不會個別通知。逾期未借者,其預借權會被取消。
4. 若同一物品若有超過一人預約,則以預借日期先後作決定。
5. 預約的最後借書日期的計算方法:以被預借的物品歸還日起計的兩星期為限。

團體外借服務:
1. 申請者須以本教會所認可之小組或部門名義申請。
2. 向當值員索取申請表格,填妥及由小組長或部長簽名後,交予當值員。如申請者能自行集齊所欲外借
的物品,則可即時辦理外借,否則需等候兩星期,以便職員集齊所需物品。
3. 借用後須在期滿如數整批交回檢核,逾期未還者罰款以所借之總數計算(每項物品,罰款額與一般過
期罰款之計算方法相同)。
4. 外借期以三十日為限。

借還規則:
1. 每一圖書證可外借圖書一本或VCD一張或CD一張或DVD一張。
2. 每次外借時間為兩星期,期滿後若該物品無其他人預借,則可續借,為期兩星期
3. 外借之物品應加愛護,不得塗污、摺疊、撕破等,若有遺失或污損,借者必須購回該物品,
以作賠償。若為絕版,則須照價賠償。(若光碟盒受損,借者亦須賠償。)
4. 外借時必須使用有效之圖書證辦理外借手續,並須自行檢查該物品*是否完整。如有缺頁、污點、
破損等,應立刻通知職員或當值員。
5. 外借手續必須親自辦理,而歸還則可由他人代辦,亦可投入本館之自助還書箱內。
6. 如遇教會節日或特別聚會時,借還手續將順延至最近一次當值日辦理。借者亦可將欲歸還的物品
投入本館的自助歸還箱內。
7. 版權所有,不得複製書籍、VCD、CD及DVD

續借規則
1. 必須攜同欲續借的物品或其白咭於到期當日辦理(可代辦)。
2. 如已過期且並沒有他人預借,則可先繳交過期罰款,再辦理續借。
3. 如該物品已被他人預借,則不可續借。

期刊服務:
1.近半年內的雜誌,可自行取閱,冊數不限,但不得攜離本館(神學生除外,請參閱"神學生借閱方法"),
過期雜誌(半年以前)可外借,唯外借期限為一星期。
2.不得將期刊雜誌攜離本館。